与传统侮辱、诽谤相比,网络暴力存在新特点。一方面,由于网络的群体性,网络暴力的危害通常要远远大于传统的侮辱、诽谤;另一方面,由于网络的匿名性,被害人常常又无法自行取证维权,以致不少网络暴力事件最终陷入“法不责众”、不了了之的结局。


周加海强调,被网暴者遭受严重侵害,甚至付出生命代价,“按键伤人”甚至“按键杀人”的网暴者却没有受到应有追究。这样的状况必须改变!适应网络时代形势变化,进一步明确侮辱罪、诽谤罪的公诉标准,让网暴者受到制裁、付出代价,为被害人讨回公道、伸张正义,回应社会关切、净化网络生态,是法律的应有功能,是司法的应尽职责。


根据刑法规定,实施侮辱、诽谤犯罪,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,应当依法提起公诉。《意见》规定对适用公诉程序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,包括四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。


一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、自杀等严重后果,社会影响恶劣的。“这是网络暴力案件中危害最严重、最极端,对公众安全感和社会秩序冲击最为强烈的情形。不将其规定为应当公诉的情形,显然有违法律精神和社会预期。”周加海解释称。 


二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,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,引发大量低俗、恶意评论,严重破坏网络秩序,社会影响恶劣的。周加海表示,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随意实施网络暴力的,性质尤为恶劣,同时被害人取证维权也更加困难,受害程度往往也更加严重。总结有关网络暴力案件特点,将此规定为应当公诉的一种情形。


三是侮辱、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、诽谤信息,社会影响恶劣的。规定这一项,是为了有效震慑和惩治那些屡教不改,甚至专门充当“网络打手”的不法分子。


四是组织、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、诽谤信息,社会影响恶劣的。“网络黑灰产为了吸睛引流、牟取不法利益,置道德、法律底线于不顾,肆意搅动舆论漩涡,是网络暴力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。为此,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属于‘严重危害社会秩序’,应当适用公诉程序。”周加海表示。


此外,《意见》还就网络侮辱、诽谤刑事案件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协调衔接问题作了规定。 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、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,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,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,公安机关将全力做好协助取证工作,切实帮助被害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
《意见》还强调积极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。 


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指出,要立足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,切实加强与网信、宣传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同联动,形成监管合力。常态化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执法,压紧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主体责任,推动网站平台强化企业自治、完善管理规范、健全畅通举报渠道,积极采取有效措施,及时阻断制止网络暴力事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