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网络暴力并非一个独立的违法犯罪类型,而是包括多种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。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,《意见》对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,具体包括侮辱、诽谤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。


在刑法上,网络暴力行为主要适用的罪名是侮辱罪、诽谤罪。根据刑法规定,侮辱罪、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,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。


周加海解释称,传统的侮辱、诽谤犯罪多发生在熟人之间,且往往事出有因,为了保护被害人隐私、促进修复社会关系,刑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制度,也就是由被害人决定是否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与传统的侮辱、诽谤相比,网络侮辱、诽谤有很大变化。


会上透露,近年来,侮辱、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,其中不少为网络侮辱、诽谤案件,与此同时,作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却很低。以诽谤刑事案件为例。2022年人民法院一审收案618件,比2013年(126件)增长了近四倍;其中,绝大多数是由被害人自诉提起,检察机关公诉的只有29件,仅占4.69%。当年共审结诽谤刑事案件587件,其中,不予受理的271件,占46.17%;驳回起诉的110件,占18.74%;准予撤诉的97件,占16.52%;作出判决的只有79件,仅占13.46%,其中判决有罪的仅有43人。


周加海指出,案件数量大幅增长、有罪判决极少的巨大反差,一方面与自诉人在确认网络暴力侵害人、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有关,另一方面也与侮辱、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、“门槛过高”有关。


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,关键在于要根据网络侮辱、诽谤的特点,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。


《意见》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。具体而言,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以侮辱罪、诽谤罪定罪处罚;组织“人肉搜索”,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。


此外,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,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。